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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《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辦法(試行)》(下稱“辦法”)出臺,該辦法明確,造成突發環境事件、破壞生態環境等八種行為的單位或個人,要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,讓生態環境及其生態系統得到恢復。
辦法明確,不管單位或個人,造成以下八種情況,生態環保等相關部門可啟動生態損害賠償: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;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、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、生態破壞事件的;自然保護區、森林公園、地質公園、濕地公園、風景名勝區、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、水產及野生植物種質資源保護區受到嚴重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;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受到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導致水質下降的;擅自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、石、土、矸石、尾礦、廢渣等,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;擅自采礦、挖沙取土、掘坑填塘等改變地形地貌等活動,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的;石漠化地區造成嚴重的表土資源破壞的;違法排污、不按方案下放生態流量等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,導致省級水功能區水質下降或不達標的。
據悉,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貴州省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,建立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、損害賠償制度、責任追究制度的重要內容,也是建立完善環境保護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。生態損害賠償根據“誰污染、誰治理;誰破壞,誰恢復”的原則,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,修復受損生態環境,解決“企業污染、群眾受害、政府買單”的問題。
本次出臺的《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辦法(試行)》,是在充分總結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經驗的基礎上,結合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,對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條件、方式、程序進行了明確。本辦法的實施,規范了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監督管理,解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“如何修復、怎么修復、誰來修復”等問題,將進一步推進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。